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毒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适用10倍罚则需满足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前提条件。可是施某发现购买的是过期大米时就立即要求退货,超市也当场办理退货,并退回过期大米货款,所以施某并没有因此而遭受到任何的损害,其主张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超市辩称。

就赔偿数额问题,超市认为,其已经经营10多年,由于销售人员的工作疏忽,将已经到期大米重新上架销售,并非等于超市是经营过期产品盈利的企业。超市也受到了4000余元的行政处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所以超市可以适当赔偿,但不是按10倍赔偿,应按1倍至2倍的价款赔偿。

 

 超市还提出了诉讼时效的问题,他们认为施某于2015年6月5日在该超市购买到了过期大米,但超市当日就和施某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施某不再主张其他权利,他也不能举证其主张的诉求在此1年期间间断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施某在2016年6月6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有效期。所以说即使施某的诉求有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也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

 

     综上,超市请求法院驳回施某提出的诉讼请求。